以下内容摘自《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MPa;
5.当高位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条文说明:
5.2.2本条对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高度或至最不利水灭火设施的静水压力作了技术规定。
规定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74规定屋顶消防水箱压力不能满足最不利消火栓的压力,应设置固定消防水泵,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提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屋顶消防水箱应满足最不利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压力0.1MPa要求;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给建筑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水量,并保证相应的水压要求。水箱压力的高低对于扑救建筑物顶层或附近基层的火灾关系也很大,压力低可能出不了水或达不到要求的充实水柱,也不能启动自动喷水系统报警阀压力开关,影响灭火效率,为此高位水箱应规定其最低有效压力或者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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