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用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